徐景波 著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51.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正确处理全局治理与局部治理的关系,必须坚持全局观、总体观、整体观、综合观、系统观,从全局出发、从整体出发、 从系统出发,坚持大时代观、大健康观、大风险观、大安全观、大质量观、大治 理观,系统思考和谋划食品药品安全的历史方位、基本方略、成就与经验、问题与原因、方向与措施,而绝不能只顾局部而忽视全局。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局部发展。全局的发展与安全是由多个局部的发展和安全共同作用的结果,没有局部的发展和安全就不可能有全局的发展与安全。只有局部的发展和安全,全局的发展和安全才有了坚实的基础。
52. 在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时代,内部与外部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内部的强大将有力吸引和支撑外部。目前,在食品药品系统治理中,无论是横向的通报制度运行,还是纵向的报告制度运行,都存在一定短板、弱项,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主体、程序、时限、效力和责任。应当建立督查督办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两项制度的每一项具体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形成更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合力。
53.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必须坚持长期治理与短期治理相结合,坚持目标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结合,统筹谋划、逐梦前行。长期治理与短期治理是治理活动中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两个方面。长期治理往往着眼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长期稳定的目标,而短期治理往往更侧重于解决当下急迫解决的突出问题。长期治理往往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持续努力,需要不断投入资源、完善政策并持续推进,而短期治理往往是在几年内完成的,能取得立竿见影或者显著的成效。长期治理往往需要进行系统规划和战略布局,需要多元参与与相互协同,而短期治理往往需要迅速决策并采取行动,治理的针对性、灵活性更强。长期治理与短期治 理两者相互补充,长期治理为短期治理指引方向,短期治理为长期治理奠定基础,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共同兼顾,才能实现有效治理。
54.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根本目标是安全。除了安全这一根本目标外,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还必须考虑效能目标,这是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必须走科学发展的道路,高度重视投入与产出的关系,采取最优的路径和最佳的方法,努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为经济、更可持续的发展。高品质生活、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共同构成新时代系统的发展战略和战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必须走高效能治理的发展道路。
55.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的选择直接影响监管体制和监管体系的设计,决定并掌控着监管道路的方向。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中,治理理念是影响治理效能的最根本、最广泛、最深刻的要素,其决定和影响着治理制度、治理机制、治理方式和治理文化。治理理念是全部治理活动的 “魂”与 “道”。
56. 治理机制是影响治理效能的柔性要素。机制是驱动食品药品安全法律 “从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的重要引擎,是增强治理合力、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治理艺术、提高治理水平的重要动力。良好的监管机 制将激发出无穷无尽的 “原动力”“自动力”。在不同的监管体制下,机制建设的重点也有所不同。一般说来,实行多元监管体制时,更加需要机制来综合统筹、共筑合力;而实行单一监管体制时,则更加需要机制来汇聚力量、强化共治。
57. 多年来,国际社会普遍对食品药品安全实行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即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药品从实验室到医院这条 “河流”的 “主航道”进行监管,强调上游、中游、下游之间的无缝衔接。实践证明,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仅仅对产品 “主航道”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时有一些 “支流”“暗渠”不断 向河里 “排污”,所以,有必要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和治理生态,加快完善企业负责、政府监管、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大格局,实现从 “主航道”监管到 “全流域”治理的转变。
58. 治理方式是影响治理效能的突出要素。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普遍关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方式创新。伴随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国际社会更加注重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方式的创新,努力实现从传统治理向 现代治理方式的转变。当前,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全球化、信 息化、市场化、社会化的深度融合,正以前所未有的,甚至打破常规的力量,改变着人们认识和理解世界的方式。适应新时代、新阶段和新期待,必须以更积极、更主动、更开放、更高效的方式,加快推进治理方式创新,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效能。
59. 治理模式是影响治理效能的倍增要素。治理模式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对治理效能的影响是显著的。“模式间的竞争就是世界的历史。”治理模式 是指从治理实践中提炼出的最佳范式。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模式研究的是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解决的是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治理模式应当具有一定的原创性、成熟性、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通过治理模式的探索,可以总结出治理的一般规律性,推动治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各种治理模式的创新,应当有利于实现从粗放治理到精细治理、从被动治理到能动治理、从烦琐治理到简约治理、从传统治理到现代治理的转变。
60.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模式创新要以提升治理能力为依托,以提升保障水平为目标。治理模式创新无论走多远,都不能忘记这一初心。目前,我国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创新上更为积极、更为丰富,行政监管模式创新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在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守正性与创新性、本地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的基础上,未来一定会探索出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并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中国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模式,为世界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61. 食品药品安全能动治理理念,主要解决的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是充满风险与挑战的领域,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是考验人类智慧和力量的治理。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崇高使命,决定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面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最大限度地控制食品药品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驰而不息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驰而不息地满足人民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需求。
62. 当前,有必要将 “能动治理理念”引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激励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者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更加积极、更加主动、更加担当、更加开放、更富成效的姿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对国家、社会、公众、家庭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增强公众和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信心和信赖。
63. 当今世界,各种风险正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变化。有专家指出:“在风险社会中,怀疑与信任、安全与风险,无法达成长期平衡,二者永远处于一种紧张状态,需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反思进行调适。”今天,人类社会已从隐蔽性、复杂性、交叉性、叠加性、高发性、放大性、跨界性、关联性、流动性、渗透性、传导性、瞬变性、混合性等多个维度上认知和把握风险。从早期的 “风险高压期、矛盾凸显期”,到今日的 “战略承压期、高危风险期”,人类社会对风险的认识更加深刻,对风险的危害更加警觉,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更加高超。
64. 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时空的压缩与延伸使各类风险呈几何级数增长。面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是直面问题积极预防,还是敷衍塞责消极应对,这是考验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试金石。驾驭风险的本领应当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必备的本领,应对风险的能力应 当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必备的能力。
65. 预防为主是能动治理的核心要义。历史经验表明,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事前的一分努力,胜过事后的十分救济。今天,几乎在与安全风险相关的所有领域,国际社会普遍采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 “预防为主”已成为安全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管理策略与方法。
66. 食品药品安全是结果安全与过程安全的有机统一。结果安全是目标和目的,过程安全是条件和手段。传统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往往更加关注结果安全,突出终端产品的检验。现代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往往强调过程安全与结果安全的统一,更加注重体系和能力建设。当前,国际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更多采用基 于风险的管理体系,检查的是整个生产过程,而不是只检查最终产品。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理念是,只要生产过程出现瑕疵,就可以认定最终产品存在瑕疵;只要生产过程出现重大缺陷,就可以认定最终产品为不合格。
67. 过程安全是结果安全的先决条件。从哲学的角度看,程序正义在实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价值,这是人类从相对正义逼近绝对正义的重要保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过程安全是结果安全的先决条件,结果安全是过程安全的逻辑必然。生产经营过程如果不能持续合规,即使产品检验没有发现已知的风险,该产品也可能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因此可以被认定为不合格,这就是食品药品安全 “四个最严”要求的最深刻的阐释。将过程安全与结果安全统一起来,并将过程体系化、程序化、制度化,这是现代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重大进步。
68. 食品药品监管科学是以食品药品监管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以提升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质量与效率为目标,以监管工具、标准和方法创新为重点的一门新科学。食品药品监管科学聚焦前沿问题、彰显创新精神、呼唤跨界协同,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融合性。食品药品监管科学的兴起,标志着人类社会在快速变革的大时代直面问题和挑战,展现出勇于变革和创新的勇气和智慧。新制度、新工具、新标准和新方法的持续推出,彰显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融合创新、科学发展时代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的意志和决心。
69. 食品药品安全阳光治理是指相关主体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活动中依法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信息,满足各方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的需要,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及多数食品,属于消费者难以自我判定产品质量的 “信赖品”。消费者 购买食品药品,需要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信息之于现代监管,犹如货币之于经济、血液之于生命、阳光之于万物。阳光治理主要解决的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开放性与透明度问题,彰显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开放、自信和成熟。
70. 阳光是最强的成长剂。阳光给予温暖和光明。21世纪以来,为加快形成食品药品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国际社会普遍要求持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开放性和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给予生命和希望。坚持信息公开是对消费者最大的保护、是对违法者最大的惩罚、是对监管者最大的约束、是对社会舆论最大的引导、是对信用体系建设最大的贡献。
71. 法律是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艺术。在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中有时会面临着公开与保密之间如何平衡的选择。公开与保密,不仅是对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监管人员的要求,也是对企业等其他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在法治时代,无论是积极公开,还是严格保密,都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有力运行。依法公开、严守秘密都是法定义务,两者立法目的不同,但两者并行不悖。只有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公开才能有序有力进行。只有规范信息公开,才能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72. 全社会应当共同打造鼓励和支持食品药品安全阳光治理的生态系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特殊 “医生”和 “警察”,其主要任务是督促企业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信息既是交易的要素,也是交易的方式;既是交易的空间,也是交易的生态。全社会都应当善识信息、善待信息、善管信息、善治信息、善用信息,以建设的姿态和包容的心态,鼓励和支持监管部门强化监督管理,严惩违法犯罪,持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阳光治理。
73.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范围、标准、程序、时限、载体等进行公开,以保障信息公开的科学性、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目前,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已较为完备,而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则刚刚起步。信息的传播比产品的流通更为迅捷、复杂,影响更为深远、持久。应当将信息管理与产品管理摆在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的位置,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阳光治理。
74. 食品药品安全简约治理是指在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基于系统理论的指导,采用科学的方法,紧紧围绕治理核心目标,删繁就简、去芜存菁,努力使复杂问题体系化、条理化、精简化,达到改善工作生态、明晰工作路径、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的治理效果。21世纪以来,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步伐的明显加快,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日趋复杂、产业形态日益多样、治理能力日益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简约治理解决的是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治理理念与治理方式的问题。
75. 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改革监管体制,完善治理体系,创新治理方式,推进治理战略,在许多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进步。然而,在此条件下,国际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领域出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烦琐治理。受风险叠加、责任追究、体制多元、利益冲突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国际社会普遍出现了简单问题复杂化、特殊问题普遍化、具体问题抽象化的特殊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生命力和创造力。面对新时代新发展,有必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积极推行简约治理,把握治理核心目标,抓住问题本质要义,努力实现大道至简,简约为美。
76. 最伟大的真理,最简单、最平凡、最朴实。简约治理绝不是简单治理,而是高层次、高境界、高水准的治理。只有对治理理念与制度了如指掌,对治理目标和方法烂熟于胸,才能实现真正的简约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简约治理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水平与社会发展阶段紧密相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体可以分为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和信息时代的监管,每一时代监管的主题、核心、方法都有所不同。今天,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能否 推行简约治理,绝不是监管者或者被监管者的一厢情愿。简约治理是一种具有统摄与驾驭能力的高端治理。只有在完善的治理体系下才有可能实现简约治理。无论是简了过程,还是约了方法,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永恒不变的是对责任的承诺和安全的保障。所有的治理高手都是长期派、创新派,同时也是孤独派、简约派。这就是 “大道至简”的精髓与要义。
77. 治理体系是治理的骨骼,治理流程是治理的筋脉。筋强才能骨健。没有完善的治理体系,就没有强大的治理能力。而没有顺畅的治理流程,也就没有高效的治理水平。如果说,完善体系属于外延式发展,那么,优化程序则属于内涵式成长。在加快完善治理体系的同时,应当加快优化治理流程,最大限度地提升治理效率。简约治理,简而不失其华,约而不掩其神,治而不忘其魂,理而不悖其要。简约治理是一种高超的治理、智慧的治理、深邃的治理、大气的治理。随着时代的快速进步、社会的快速发展、体系的快速健全、能力的快速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简约治理,定会大道直行,定会春华秋实。
78. 食品药品安全灵活治理主要解决的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敏锐性和适应性问题。“以书为御者,不尽于马之情;以古制今者,不达于事之变。”近年来,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针对传统监管模式的僵化、刻板和教条,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灵活治理,将治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性和多样性等有机结合起来,应势而谋、因势而动、顺势而为,采取更具张力的灵活措施以应对日新月异的变化,着力开拓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新局面。
79. 食品药品安全灵活治理,绝不是一种天马行空、随心所欲的治理,而是一种更高层次、更高水准、更高境界的治理。没有对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规律、治理使命、治理理念的深刻认知,没有对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基础、治理生态、治理文化的科学把握,是不可能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灵活治理的。食品药品安全灵活治理需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决断力。培养和造就大批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是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灵活治理的迫切需要。
80, 安全绝不是一个静止、孤立、机械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关联和多变的状态。任何食品药品安全都存在着一个量的关系。这个量的关系,说到底,就是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可接受度、可承受度。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衡平治理,就是要在科学的风险评估基础上,合理确定食品药品获益与风险的比例关系。两者关系的确定需要一个定量指标,这个定量指标就是标准,而标准是保持风险与获益衡平的最低要求。食品药品安全与风险的衡平,可以为数量的比例关系,也可为程度的比例关系。从 “可接受性”或者 “可接受度”的角度看,与其说是安全与风险的平衡,不如说是安全与风险的衡平。因为衡平更好地体现着均衡与灵活,彰显着公平与正义。
81. 法律是骨感的、抽象的,社会是丰满的、具体的。用骨感抽象的法律去剪裁丰满具体的社会,本身就是充满风险的一种挑战。然而,法律不是凝固的、 静止的,不是机械的、僵化的,法律是开放的、成长的,是鲜活的、灵动的。新时代的法律应当始终饱含着价值关怀、洋溢着人文精神、彰显着正义力量。法律不仅是一种工具,更为可贵的是一种艺术。法律不仅是一颗螺丝钉,更为可贵的是一个指南针。法律的制定体现着立法者的修养,法律的执行彰显出执法者的素质。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者,在改革创新的伟大时代,一定会科学把握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真谛和精髓,努力积势、积极蓄势、智慧谋势,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将治理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为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82. 审慎治理通常是指新生事物的成长与现行规则不尽一致时,基于治理使命与治理目标的考量,对体现事物发展规律和进步方向的新生事物的成长给予一定的宽松、宽容、宽厚政策的治理。法律是时代进步的产物,但即便是 “尽善尽美”的法律,其自公布之日起,也即与时代渐行渐远。期待在较短期限内建立起 “封闭完美的制度体系”,是一种浪漫主义思维。近十年来,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源泉、新动力 和新引擎。面对时代发展与新生事物,审慎治理不是囿于形式演绎的机械治理,而是基于科学精神的灵活治理,不是局限于上市前审评审批的局部治理,而是贯穿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治理。
83. 21世纪以来,面对公众不断提升的健康需求,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高扬 “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旗帜。从 “保护公众健康”到 “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这绝不是监管使命的简单调整,而是监管使命的深刻变革。这一变革激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面对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时,坚持科学与法治精神,积极而不懈怠,担当而不推诿,开放而不封闭,锐意进取,奋发作为,不断开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84.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使命的变革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事业的重大进步。对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的变革,也许有人觉得无足轻重、无关宏旨。事实上,只有对自身使命有过深入骨髓的思考,才能对自身文化进行刻骨铭心的塑造。过去有人认为,“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促进公众健康”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践行的社会责任。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公众对健康的需求,不会仅仅停留在 “底线”上,而是在不断地追求 “高线”。“保底线”和 “追高线”紧密相连,但两者的目标和要求有所不同。“保底线”是要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手段,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最大限度地防止出现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而 “追高线”则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健康产品更多、更快、更好、更省的需求,即达到更多的选择、更快的供给、更好的质量和更低的负担。今天,全社会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殷切期待永无止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全社会的真诚回报永不停步。
85. 必须清醒地看到,“保底线”和 “追高线”两者之间有时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片面追逐更多、更快、更好、更省,就有可能危及安全底线。以 “多、 小、散、低”的食品药品产业,满足公众对健康产品 “多、快、好、省”的需求,这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 “安全” 这条生命线,否则就会本末倒置、舍本逐末、偏离轨道、迷失方向。对 “保底线”和 “追高线”间的张力,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将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机融合起来,切实做到科学定位、依法履职。疾病是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有病无药是健康领域的最大风险。必须坚持大安全观、大风险观,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加速药品医疗器械研发上市,在与疾病的赛跑中,赢得时间、赢得未来、赢得胜利。
86. 如何有效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审慎治理是时代之问和创新之问。在药品安全领域能否实行审慎治理,各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在药品领域推行审慎治理,更为复杂、更应谨慎、更需智慧。药品属于事关公众生命健康的特殊产品,产品进入市场是需要监管部门许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药品是不得 进入市场的。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对于药品是否可以进入市场必须表明鲜明的态度,绝不能模棱两可。监管部门许可该药品进入市场,即表明该药品的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这是一件听起来简单但做起来极不容易的事情。只有医药产业的勃勃生机,才有监管事业的欣欣向荣,才有人民健康的蒸蒸日上。
87.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政府既是食品药品安全的需求方,也是食品药品安全的供给方。如果说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的 “第一供给方”,政府则是食品药品安全的 “第二供给方”。目前,全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寄予着无限的期待。随着幸福意识、健康意识、权利意识、安全意识、风险意识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无限性、绝对性、完美性需求,是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接近目标、实现超越的巨大动力。
88.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与折射,破解食品药品安全难题需要高超的治理艺术。面对错综复杂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既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也要有强烈的实践自觉性。智慧治理,不仅涉及技术创新,而且涉及理 念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方式创新、战略创新、文化创新等,涉及需求与供给、目标与道路、理念与制度、机制与方式、战略与文化、质量与效率、体系与能力、守正与创新等诸多重大关系。
89. 智慧治理理念与人本治理理念、风险治理理念、责任治理理念被并称为食品药品安全四大核心治理理念。如果说,风险治理理念和责任治理理念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的核心,智慧治理理念则是对风险治理理念和责任治理理念的智慧赋能,其使风险治理理念和责任治理理念在高度、深度、广度等方面进一步拓展和升华。智慧治理理念要求在坚守治理使命的大前提下,运用灵活、巧妙、 睿智的方式方法,以前瞻性、创新性和突破性变革,有效破解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难题。没有全局谋划,没有前瞻思考,没有本质认知,没有规律把握,就不可能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智慧治理。
90. 人类对于法律的认识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 “法上法”,即理念层次意义上的法律,强调法的核心价值;二是 “法中法”,即规则层次意义上的法律,强调法的规范作用;三是 “法外法”,即社会层次意义上的法律,强调法的社会功能。当今中国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是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和科技时代的大舞台上展开的。法律以其规范性、普遍性、统一性和稳定性,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奉法者弱则国弱,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是人类社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今天,法律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影响,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有了空前的飞跃。
91. 法治思维,是现代人的基本思维,体现了现代人对人类文明的尊重、对集体意志的敬畏和对自身人格的爱护。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法律必须紧紧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法律必须为明天的成长做准备。自律是实现自由的第一条件。自律比放纵更接近自由。对于企业来讲,没有自律,就没有自由;而抛弃自律,则丧失自由。只有高度的自律,才能有高度的自由。企业不 仅具有经济属性,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在任何时代,企业都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背离民众而发展。
92. 法律是公共幸福的制度安排。法律必须紧紧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新时代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立法理念、核心价值、制度体 系上坚守信仰,守正创新,与时俱进。
93. 法律必须为明天的成长做准备。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即与时代渐行渐远,法律必须具有与时俱进的张力。在当代,社会对立法的关注已不再仅仅是法律的 数量如何扩张,而是法律的品质如何升华,即法律体现着何种意志、代表着何种方向、追求着何种价值。法为天下之公器,变为天下之公理。全面提升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必须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坚持政治引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国际视野、坚持立足国情、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发展,追求理念现代、价值和谐、体系科学、制度完备、机制健全,使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制度始终澎湃时代气息。
94. 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的有机统一。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法律的主人。坚持法律至上,就是要以法律规则作为行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在法律面前不搞特殊、不搞例外、不搞变通,使 各项工作始终严格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95.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有效实施。党中央多次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只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严格是执法的基 本要求,规范是执法的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的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的职业素养。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法治精神,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 “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同责不同事,同案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处罚与教育、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做到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权责明确、执法程序完备、执法信息公开、执法高效便民。
96. 法的理念是自由。古希腊数学家、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指出:“不能制约自己的人,不能称之为自由人。”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指出:“理性能使人自由”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指出:“人生而自由,但无时无刻不在枷锁之中。”立法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为自由划定边界,让人们在自由的天地里自由地工作和生活。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力。在文明社会,相对的自由是 自由的真谛,绝对的自由是自由的终结。相对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现实的自由,绝对的自由是虚幻的自由、妄想的自由。
97. 权利是自由的法律界定。自律是实现自由的第一条件。自律比放纵更接近自由。自律是成熟、强大与自信的表现。对于企业来讲,没有自律,就没有自由;而抛弃自律,则丧失自由。只有高度的自律,才能有高度的自由。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属性,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在任何时代,企业都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背离民众而发展。企业是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其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直接关系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成败。
98. 法治思维通常是指按照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逻辑对事物和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认识活动。法治方式,通常是指在法律思维的指引下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处理事物和问题的实践活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紧密相连、相互促进。法治思维属于思想认识范畴,法治方式属于实践活动范畴。法治思维内在决定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外化体现法治思维。
99. 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理念中,全球治理主要解决的是治理格局与胸怀的问题。当今的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人类的命运更加紧密相连。食品药品正在加 快全球流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已成为全人类共同的重大责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国食品药品产业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今天,我国已是全球食品药品的生产大国、消费大国,也是全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和贡献者。
100. 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信赖逐渐成为国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共识。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规模的持续扩大,世界各国食品药品监管相互学习与借鉴,呈现一定的监管趋同的大趋势,全球化促使各国的监管政策逐步趋同,国家间强化监管协调与监管信赖,逐步成为国际共识。有的学者主张,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信赖可以帮助各国家和地区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促进形成产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充满活力的药品市场。有的学者主张,监管趋 同、监管协调和监管信赖可以减轻各国负担、扩大跨境影响,推动国家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目前的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信赖仍被小心翼翼地定位在技术 规则或者技术评价上,随着全球化、 信息化步伐的加快,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信赖将在广度、深度上进一步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