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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权衡 惩教兼顾 查办违法加工粮油食品典型案件

2025-01-04 10:43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曹译文

案例简介

2023年9月22日,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重庆市彭水自治县保家镇工业园区的重庆亿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并在当事人的挂面生产车间和大米生产车间内发现有结块、生虫的食品原料面粉。经查,上述食品原料为“小麦粉”“高筋大雪花”“高筋特精粉”等产品,均已超过其包装标示的保质期。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食品生产原料以及使用该原料生产的面条产品进行查封,依法对当事人办公区域的监控操作设备主机进行扣押,并对公司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5月18日、6月13日、6月14日向山东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订购总价401240元的食品原料用于生产面条,且通过提取车间监控设备的视频及截图数据后,证明当事人确有在面粉仓库、和面间、压面切面间使用上述过期食品原料生面条的事实。此外,当事人未对其向山东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食品原料面粉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进行记录,未对其生产面条的生产信息、销售信息进行记录并进行出厂检验。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22日,该局对此案开展立案调查。

该局认为,食品生产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面粉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所指定的违法行为。

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本案中,当事人未对其向山东亚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食品原料面粉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进行记录,未对其2023年9月16日和2023年9月20日生产面条的生产信息、销售信息进行记录并进行出厂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尽管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较大,但考虑到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状况以及粮油加工生产企业对于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九)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小麦粉”2210袋、“高精大雪花”216袋、“高精大雪花”23.1kg、“高筋特精粉”8袋;没收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长生面”(生产日期:2023年9月16日)2把、散装面条1610kg(生产日期:2023年9月20日);

3.罚款50000元。

案例实施成果

该案证据确凿,程序规范,并充分考虑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及其在助推乡镇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作出了合法、合理、合情的行政处罚决定,既维护了粮油市场的安全稳定,也为更好发挥企业在促进乡村振兴方面的作用保留了余地,不仅得到群众高度认可,也让违法企业知错即改,进一步增强责任观念和使命意识,主动为乡村振兴工作贡献自身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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