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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2024-07-31 17:19来源: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程伯全

为落实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阿坝州市场监管系统以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广告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金川县某某通讯城促销活动内容虚假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6日,金川县综合执法局接到金川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某某通讯城促销活动涉嫌含有虚假内容的移送函。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通过宣传单、微信朋友圈和同城宣传方式,宣称进店就能参加领取“文银手镯”的活动,结果多名群众进店未能领取到手镯。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发布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禁止性规定。2024年3月18日,金川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和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给予罚款960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的广告会误导群众选择消费场所,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发布广告要合法要合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九寨沟县某鱼府菜单含有虚假内容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5日,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接到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某鱼府菜单涉嫌含有虚假内容的移送函。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向群众提供的菜单上有标注为“中华鲟”菜品,其实是从市场上购买普通鲟鱼进行加工烹饪制作的菜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广告中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与实际不符的禁止性规定。2024年3月18日,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和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给予罚款171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素有“长江鱼王”“活化石”之称,不能生产经营,更不能食用。经营者打着“中华鲟”的旗号吸引群众,不仅误导群众,还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该案的查办对广大餐饮经营者进行了普法宣教,引导经营者做到守法诚信经营。

案例三:马尔康市某诊所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9日,马尔康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马尔康市某诊所经营的“美团”线上店铺有发布非法医疗信息的行为。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通过“美团”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并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内容。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并不得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规定。2024年1月29日,马尔康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依法审查的广告可能会误导群众就医选择,扰乱了医疗正常秩序。该案的查处,维护了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为群众提供了一个安全、可信赖的就医环境。

案例四:茂县某珠宝店使用国家机关形象进行广告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0日,茂县综合执法局收到茂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茂县某珠宝店涉嫌使用国家机关形象进行广告宣传案件线索。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视频涉及茂县某国家机关与阿坝州某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并在视频中宣称:“工作人员说老板的这个牌子做得很好,经检测后店里所有首饰都达标,买金包银一定要找这个老板”。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的禁止性规定。2024年7月15日,茂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广告中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开展营销,容易误导群众以为广告商品或服务与国家机关存在特定联系。这种借助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

案例五:壤塘县某副食店销售“军中美酒”瓶装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7日,壤塘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查获壤塘县某副食店在货架摆放的外观类似子弹并标有“军中美酒”字样的4瓶500ml、7瓶125ml的瓶装白酒。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已经销售5瓶该款标有“军中美酒”字样的瓶装白酒。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禁止性规定。2024年6月10日,壤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1元,并处罚款355元的行政处罚。

不法分子冒用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的名义,生产、销售所谓“特供”“专供”等假酒牟取暴利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滋长不良社会风气。目前市场上凡宣称“特供酒”“专供酒”的均系假酒。

案例六:松潘县某服务站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8日,松潘县综合执法局收到群众举报称松潘县某服务站销售的“高原神药”,欺骗群众有抗高原反应作用。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向游客推销的“高原神药”,实为“某某刺五加牛磺酸口服液”,是一种保健食品,当事人已销售41瓶。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禁止性规定。2024年1月18日,松潘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20元,并处罚款4100元的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的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这类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宣传,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宣传,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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