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强化制止餐饮浪费监管执法,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切实提高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积极营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近日,湖北省孝感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一批餐饮浪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一、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5月22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也未在其经营场所餐厅、墙壁等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汉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汉川市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9月20日,汉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商户进行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汉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三、应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应城市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0日,应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应城市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四、云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云梦县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2月2日,云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展示等经营区域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云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五、安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陆市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安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安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六、大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悟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6日,大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悟县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七、孝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孝昌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30日,孝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孝昌县某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孝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