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洪明:强化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责
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洪明介绍,新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着眼“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强化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责。条例明确了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提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的要求。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生态环境、城市供水、水行政、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做好“从水源到水龙头”各节段水质保障、日常监督、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条例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许可条件、卫生要求、卫生管理事项作出细化规定。明确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规章制度、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供管水人员有健康证明、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许可条件,二次供水单位供水设施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涉水产品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等条件,同时补充细化了集中式供水的卫生要求和卫生管理事项,严把生活饮用水“入口关”。
黑龙江省卫健委一级巡视员刘福生:填补管理空白二次供水设施有人管
针对二次供水的管理主体多样、有的还弃管的现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巡视员刘福生介绍,导致卫生管理要求难以落实的原因,主要是缺少认定二次供水单位管理主体的依据。为此,《条例》从四方面确定了二次供水的管理主体,促进落实自身管理责任和义务: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尚未移交给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由建设单位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已移交给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但尚未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根据是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的情况,分别确定管理主体;二次供水设施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所属产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主体;暂时不能指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
供水资质
供水单位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二次供水单位职责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前,向用户(业主)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后由具备资质的水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供水,并及时向用户(业主)公示检测报告;对清洗、消毒以及水质检测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人员要求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
信息公开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等,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城市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卫生监督、监测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