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安徽省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家禽经营部生产经营的鸭血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样品检出鸡源性成分,未检出鸭源性成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千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近日,安徽省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家禽经营部生产经营的鸭血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样品检出鸡源性成分,未检出鸭源性成分。经过针对食品监督抽检检验不合格案件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以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鸭血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相关规定,即“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经检查人员调查取证,本案当事人属初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当事人主动制作鸡血、鸭血、猪血标示牌明示消费者,并积极主动整改完成。鉴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罚款下限设置为5万元,考虑到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若按5万元罚款相对偏高。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该局认定上述主动整改情节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千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没款,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该案件查处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