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11月30日通过,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这是全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对地理标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从而增强对地理标志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对侵权假冒等地理标志违法行为,该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推动公益诉讼有利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该条例总结归纳广东省相关实践经验,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目前,广东已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62个。该条例明确,地方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工作,针对当地具有独特品质的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产品,采集其基础信息数据与资料,纳入地理标志资源库;加强地理标志资源所在地范围内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的保护,引导地理标志的申请、保护和运用。
该条例细化原产地政府在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针对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不足等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本地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控,加强应用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条例要求知识产权等部门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等方面日常监督管理,推动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定期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程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