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围绕条例中的有关问题,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在落实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工作。二是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规定贮存、运输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同时规范了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行为。三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和违法发布信息误导消费者等问题,明确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规定不得发布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信息对食品等进行等级评定。四是完善特殊食品管理制度,对特殊食品的出厂检验、销售渠道、广告管理、产品命名等事项作出规范。
问:条例对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条例规定,学校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承包食堂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学校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管理责任。
问:条例在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条例主要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不允许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防止一些食品生产者对本应实行特殊严格管理措施的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地方特色食品的名义生产,逃避法定义务。二是加强生产环节的把关,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三是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管,规定销售者应当核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问:条例对食品虚假宣传行为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二是明确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作用。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违法者最高可以处1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