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张山文 于洋) 为进一步深化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执法要求,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服务型执法”理念,积极推行“有温度的执法”,引导市场主体主动纠错、合规经营,通过“免罚不免责”的执法实践,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公布两起“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类乌齐县金喜旺批发超市经营 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20日,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类乌齐县金喜旺批发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汤达人番茄牛肉面。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举报的同批次食品超过保质期,但发现货架上有待销售的其他超过保质期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涉案货值444元。
调查经过:经查实,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凭据并能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及时对已售出的过期食品发出召回通知,主动退赔消费者损失。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货值金额未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相关规定,2025年4月30日,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及行政合规指导。
案例二:类乌齐县增强批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20日,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类乌齐县增强批发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地摊锅巴。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有被投诉举报的同批次地摊锅巴12袋已超过保质期,现场还发现其他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涉案货值362.5元。
调查经过:经查实,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凭据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召回整改措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首次违法。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相关规定,2025年4月30日,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及行政合规指导。
上述两起案例成为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柔性执法的生动实践,这种监管方式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让行政相对人感受到“带着温度的执法”。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对其他5家涉事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的超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涉事超市联合为类乌齐县市场监管局赠送了一面“热情服务、尽职尽责”的锦旗,表达了对执法过程中柔性监管方式的感谢。
锦旗既是肯定,更是鞭策。推行柔性执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但“免罚”绝不等于“免责”,类乌齐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并重,综合考量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及当事人整改态度,灵活运用免罚、轻罚、教育等措施,既维护法律刚性,又传递执法温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供法治保障。(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