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程伯全)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今年以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积极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成功查办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其中包括一例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典型案例。
2024年4月11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成都12345投诉举报,反映新都区一咖啡店侧门有“禁止外带食品”贴纸。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吧台旁边的门上张贴有白底标识,写有“禁止外带食品(温馨提示:请勿将酒水、饮料、食物外带!谢谢合作)”的字样。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自制饮品、糕点及裱花蛋糕等食品。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在门上张贴“禁止外带食品(温馨提示:请勿将酒水、饮料、食物外带!谢谢合作)”的字样。
当事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时间较短,及时整改,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等食品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和罚款500元整的处罚。
同时,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并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商品与服务。同时,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厅“禁止外带食品”的规定,可能涉及不公平交易,存在迫使消费者购买餐厅提供的价格可能更高的酒水。
据了解,下一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违法行为,着力维护良好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