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乐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提升监管执法质效的行动部署和乐山市文明城市建设的工作安排,结合“铁拳”行动和2024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暨志愿服务月活动,围绕治理餐饮浪费突出问题,严格监管举措,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依法纠正、查处一批餐饮浪费行为,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乐山市沙湾区某餐饮店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日,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沙湾区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等相关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二:峨眉山市胜利街道某小吃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27日,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胜利街道某小吃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三:井研县某饭店未按规定在就餐场所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19日,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井研县某饭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法条链接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粮食安全,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该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防止食品浪费,厉行节约,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餐饮单位要积极践行餐桌文明理念,科学合理设计菜品的分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厉行节约。对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甚至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将面临违法责任追究和行政部门的严厉惩处。广大消费者也要树立节约意识,践行“光盘”行动,从每一餐做起,共同营造“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