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陈列在售“挑吃兔牛蹄筋”6袋、“卤门家族牛蹄筋”5袋,两种食品超过保质期的时间均超过6个月,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上述食品。
据了解,早在2022年10月27日,温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予以过行政处罚,本次属于拒不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之规定,温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挑吃兔牛蹄筋”6袋、“卤门家族牛蹄筋”5袋,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是任何商家都不能无视、轻视的问题。部分小微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缺少信息化进销管理系统,加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易导致过期变质食品问题发生。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应仔细查看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有无变质胀包、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