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公布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展示出阿坝州对于打击知识侵权、维护市场稳定的决心。
案例一:马尔康市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10日,马尔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马尔康市市场监管局移送函,马尔康某小超市营业场所内标注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出品的五粮液,经鉴定属于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66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九寨沟县枕山栖谷泊心云舍民宿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4年9月6日,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由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和阿坝州市场监管局转办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经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调查,该民宿侵犯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案情复杂,影响较大,严重侵犯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违法行为、取消及变更招牌标识,并调解赔偿原告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经济损失70000元。
案例三:汶川县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5月23日,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县市场监管局移送函,汶川某服饰店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进一步调查,商标持有人于2024年5月15日通过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店内销售标注“都市旺角®”服饰,且在调查中无法提供“都市旺角®”品牌的授权书,侵犯商标注册人权益。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2024年7月4日,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800元整,没收商标侵权所涉服饰。
案例四:松潘某茶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30日,松潘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茶社进行检查,在该店内发现印有“印象飘雪®”字样的包装袋,经查询得知,注册商标“印象飘雪®”文字和注册标志为横向,现场扣押的包装袋商标文字和注册标志方向为纵向,字形有变化,由当事人从外地购进,为仿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的过程中已索证索票,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改正,涉案产品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对个体企业造成损害,更对整体社会秩序和经济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行为,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