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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5-04-24 12:03来源: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程伯全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宣传教育,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震慑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10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一:苏泊尔公司诉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某经营部销售商标标识为“SUOPUER”的电压力锅,原告认为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至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某经营部销售的电压力锅外包装上及电压力锅上注册商标标识“SUOPUER”和外包装上标识的“苏泊乐公司”字样与“SUPOR”“苏泊尔”注册商标构成相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系苏泊尔公司生产或与苏泊尔公司有某种联系,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结,判决被告停止销售案涉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元。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禁止混淆性标识使用,以“侵权必究”的判决传递严格保护信号,警示中小商户摒弃“打擦边球”思维,遏制“傍名牌”侵权行为,又以裁判规则引导市场规范,为商标维权与公平竞争提供法治样本。

案例二:蒲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蒲某销售假冒长城品牌、美孚品牌、嘉实多品牌的多个型号润滑油,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侵权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人蒲某赔偿经济损失。2024年8月23日,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蒲某支付赔偿款6万元,取得被侵权公司谅解,判决蒲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蒲某违法所得3.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油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现“刑事追责+民事救济”双重治理,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降低企业维权成本;通过强化侵权经济惩处力度,斩断“制假-获利”链条,形成“不敢假、不能假”的刑罚威慑,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某投资(中国)公司诉某叶波大润发购物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被告在其经营超市的悬挂招牌、广告牌和宣传栏处张贴的促销单、员工工装处使用“大润发”字样,原告诉至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字号中使用“大润发”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大润发”字样,与原告享有的“大润发”注册商标相同、核定服务项目相同,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应认定为侵犯原告“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2024年8月1日,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4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9月11日经中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3.3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以“案结事了”体现“司法裁判刚性”与“调解柔性”的平衡,既彰显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又以高效解纷降低诉讼成本,警示经营主体规范使用商标,避免“搭便车”行为。

案例四: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反向移送侵犯“红玫瑰”洗洁精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2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销售假冒“红玫瑰”洗洁精的鲁某某、李某某等12人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提出检察意见,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将陈某某的违法线索移交给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反向衔接机制,堵住“不刑不罚”漏洞,实现刑事惩戒与行政监管无缝对接,织密法治治理网络,有效整治了洗洁精领域制假、售假的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乱象,充分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甘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1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对未获得生产授权自行生产并销售不合格伊利新食机核桃乳,销售金额220余万元的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饮品生产部负责人甘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单位该食品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罚金40万元、2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单位行为同时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涉事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双罚”,倒逼生产经营者严守法律红线,遏制扰乱市场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筑牢民生安全底线。

案例六;乐至县公安局成功破获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电视机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4日,资阳市乐至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某电商平台上一家名为“品牌电器商场直销9店”的商家正在销售疑似侵犯创维注册商标权的电视机。公安机关迅速对此展开立案侦查。经过缜密的调查和部署,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一举捣毁生产窝点1处、销售窝点1处。现场查扣假冒长虹、康佳等品牌的电视机,数量高达3538台,同时还查获商标包材525套。经深入调查查明,自2024年4月起,犯罪嫌疑人傅某如等三人在未取得长虹、康佳、创维、海尔等知名品牌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公然向罗某华、彭某明购买非法制造的品牌商标标识。他们将这些非法商标标识贴附在电视机上进行封装,并大肆制售假冒上述知名品牌商标的电视机。截至案发,他们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2万余台,非法获利高达120余万元。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

【典型意义】公安部门快速侦破案件,捣毁窝点、查扣假货,通过对“产供销”环节的闭环打击,对制售假冒商品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切实维护了创维、长虹、康佳等知名品牌的商标专用权。该案在彰显执法力度、保护品牌权益、警示违法者、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七:乐至县某商贸经营部销售侵犯剑南春、泸州老窖特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10日,资阳市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乐至县某商贸经营部销售侵犯剑南春、泸州老窖特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和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资阳市集中整治侵犯川内“六朵金花”以及“十朵小金花”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不仅教育规范了酒类经营者提高知名商标保护意识,也有效促进了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的健康发展。

案例八;雁江区某体育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4日,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雁江区某体育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万元和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冒用国际知名品牌极易误导消费者,本案通过执法行动传递市场监管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打击假冒商品流通,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乱象,增强公众对正版商品的信任,促进健康消费生态。

案例九:安岳县某副食店销售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935红色圣地酒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日,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岳县某副食店销售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935红色圣地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和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茅台作为中国白酒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龙头和民族品牌代表,严格的执法力度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民生重点领域的敏锐性和执行力,严惩侵权商品流通,避免低价劣质产品挤占正品市场空间,维护白酒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良性竞争生态,巩固市场消费信心。

案例十:安岳县某日化经营部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3日,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岳县某日化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洗衣液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8000元和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蓝月亮”作为国内知名日化产品直接关系着消费者健康,基层监管部门查处假冒洗衣液,体现“大市场、大监管”格局下治理触角向县域下沉,以“小案严办”形成警示效应,推动经营者守法自律,避免劣质商品危害公众权益,筑牢消费安全防线,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与法治化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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