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一款香菇脆片,经检测发现,其实际脂肪含量竟是包装标示值的六倍多。近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网购纠纷。
合肥市民刘某通过京东商城,向被告深圳市鸿皓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悠米旗舰店”购买了多份悠米香菇脆片。产品的外包装显示,脂肪含量为6.5g/100g,产品委托方为深圳市鸿皓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商为湖南国泰食品有限公司。刘某随后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案涉商品的脂肪含量进行检测,显示案涉产品的脂肪含量为39.1g/100g。
随后,刘某起诉深圳市鸿皓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国泰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要求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承担赔偿责任。进入诉讼阶段后,原被告共同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案涉商品的脂肪含量进行检测,显示案涉商品的脂肪含量为39.5g/100g。
根据相关规定,食品在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中,脂肪的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从被告深圳鸿皓公司在京东开设的店铺“悠米旗舰店”购买案涉商品,双方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案涉商品经双方委托鉴定的《检测报告》显示,其脂肪含量大于标示值的120%,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刘某要求退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因京东商城互联网平台服务运营商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而非北京京东。法院判决深圳市鸿皓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国泰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刘某购物款及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