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胡小华)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制止餐饮浪费监管执法,切实增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依法查处、纠正了多起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近日,江西省公布了6起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元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语案
2024年8月9日,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南昌元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案例二: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庐山市老朋友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1日,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庐山市老朋友餐饮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相关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7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案例三: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余江区左厨鱼头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6日,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余江区左厨鱼头店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案例四: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高县营养骨汤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7日,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对上高县营养骨汤面馆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7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案例五: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载县邻家小厨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6月21日,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邻家小厨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6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案例六:抚州市广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昌县晨驰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1日,抚州市广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广昌县晨驰火锅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广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6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