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郑凯飏 关照羊)“30元变2300元,悔不当初!”近日,五指山某服装店老板表示,该店因“标价以外加价销售商品”被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300元。
据了解,顾客在该服装店选裤装时,看到标签明示69元后当即付款,但回家后查看账单时发现,单上标明实付99元,顾客随即联系商家索要差额,但遭到商家拒绝,随后,顾客向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消费者投诉进行现场核查,经检查发现该服装店存在标价以外加价销售商品,执法人员责令商家立即改正,并罚款2300元。
五指山市市场监管局表示,消费者在与商家进行协商,要求归还多收的欠款时,要保留好证据拨打12345或12315,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捍卫自己的权利。商家在进行销售商品时,要做好价格自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减少损失。不要抱侥心理,避免出现“30元变2300”的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